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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826号

黄东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8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3月22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0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罗湖区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黄嘉伟,双方完成交易后,伏击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450拾元、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2.8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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