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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374号

王伟与余明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回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西吉县,农民。执行人 余明林,男,回族,生于1983年3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王伟与余明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伟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000元,受理费1076元,执行费471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明林常年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明林常年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金龙

审判员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李广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马行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