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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144号

蒋红卫与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国华,蒋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红卫。

上诉人蒋国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蒋国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惠珍

代理

审判员  覃仕辉

代理

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徐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