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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终161号

秦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秦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凤翔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一案,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16)陕03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撤回上诉。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国胜

审判员  洪 军

审判员  廖晓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