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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初11号

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初11号原告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6号12-16,组织机构代码68620578-X。法定代表人蒋达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泽锐,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文君,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苏映行,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