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杜震宇。
申请执行人:边靖威。
被执行人:中铁(大连保税区)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3号507。
被执行人:叶楠。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本金76048美元、诉讼费3895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