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249号

杜震宇、边靖威与中铁(大连保税区)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叶楠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震宇,边靖威,中铁,叶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杜震宇。

申请执行人:边靖威。

被执行人:中铁(大连保税区)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3号507。

被执行人:叶楠。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本金76048美元、诉讼费3895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