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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4562号

王力双与马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庆,王力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庆,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双,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力双诉马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029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马国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马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国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国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12.5元,由上诉人马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