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庆,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双,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力双诉马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029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马国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马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国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国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12.5元,由上诉人马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