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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初98号

罗长友与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其他、农业行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友,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初98号

原告:罗长友,男,汉族,住址是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0711。

委托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永权,该市市长。

被告: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日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永豪,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长友于2016年3月以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8月5日到罗长友经营的长沙湾海滩养蚝场拆除蚝排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受理后,原告罗长友以涉案行政行为是由台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多个机关共同实施为由,申请追加台山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罗长友以台山市人民政府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告,故本案属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山市人民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属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廖杰华

代理

审判员  龚展泽

代理

审判员  褚丽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威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