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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兵与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兵,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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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兵,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张安乐,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被执行人:闫玉堂,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法定代表人郝七斤,该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晓兵与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给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