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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269号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269号

原告:姜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解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