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342一1号申请执行郏同芳,女,生于1976年1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滨河花园4号楼二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雷泽海,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顺城街酱园厂87号。本院在执行郏同芳与雷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泽海在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房县大队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收入。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雷泽海在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房县大队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收入33712.5元。此款由房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桂
审判员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