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生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陈某某与互助县五十镇班彦村村民李某乙自由恋爱于同年11月份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08年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于2009年7月1日在五十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13年12月份,陈某某跟随李某甲到新疆哈密市打工,期间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孩。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人的行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指出,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合法婚姻。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到新疆打工,并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孩。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3月16日16时,被害人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其与陈某某经自由恋爱,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一男孩。2011年5月,陈某某、李某甲趁他外出打工之机私奔到新疆打工,后陈某某父母将陈某某劝叫回家。2013年12月,陈某某无故离家出走。2015年3月,得知陈某某出走后一直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3.互助县五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乙、陈某某于2009年7月1日登记领取结婚证;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11月,李某甲给他打电话时,听见有小孩哭声。李某甲说是他与领上的媳妇生的孩子。2016年1月,李某甲从新疆将媳妇领回家。并证明此人以前在班彦村当媳妇;5.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2016年1月,李某甲从新疆将媳妇陈某某领回家,还抱着出生5个月的女儿;6.证人余某某证言。��明2013年农历腊月,陈某某离家出走。后听说陈某某给土观村一男子当媳妇,并生育一孩子;7.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李某乙、陈某某婚初感情较好。后来陈某某认识了李某甲,跟李某甲到新疆打工。打工回来后,他将陈某某叫回婆家。此后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腊月,陈某某又离家出走。后来得知陈某某又与李某甲到新疆打工,双方还生育一女儿;8.出生医学证明。证明2015年9月24日,陈某某、李某甲生育一女孩;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承认在新疆打工期间,与陈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2016年1月,他俩回到土观村继续共同生活;10.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承认在新疆打工期间,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2016年1月,他俩回到土观村继续共同生活。互助土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兰向阳
审判员 贺生胜
审判员 申莲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