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