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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8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马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