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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282-1号

王军与周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周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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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128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周朝,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王军与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朝银行存款1719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1282-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63号。

被执行人:周朝,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东庵路17号。 王军与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朝银行存款1719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明

二0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