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2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中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1147880-0。法定代表人肖谨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耀,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伍先助,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邓先锋,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先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邓先锋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桂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