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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517号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江苏维尔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江苏维尔炉业有限公司,周海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517号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麒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学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键,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西侧88号。法定代表人高正平。被告江苏维尔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眼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6757270M。法定代表人祝锁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天,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江苏维尔炉业有限公司、周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光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毛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