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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708号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同伦、彭孝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同伦,彭孝娥,张海峰,张同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708号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虎,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同伦,男,1958年8月18日生,住新沂市北沟街道。

被告:彭孝娥,女,1962年5月16日生,住新沂市北沟街道。

被告:张海峰,男,1972年6月15日生,住新沂市新安街道。

被告:张同青,女,1973年8月15日生,住新沂市新安街道。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伦、彭孝娥、张海峰、张同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都冉

人民陪审员  杜 雷

人民陪审员  董兴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彦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