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41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一号同安大厦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授权代理),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朱红雨,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郑绍平,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红雨、郑绍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请求撤回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