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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832号

陈永起与贾根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起,贾根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832号

原告:陈永起,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贾根水,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区。

原告陈永起与被告贾根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贾根水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根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