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832号
原告:陈永起,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贾根水,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区。
原告陈永起与被告贾根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贾根水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根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