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执恢第49号

徐丽娟诉被执行人黄富俊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丽娟,黄富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第49号

申请执行人:徐丽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黄富俊,回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徐丽娟与被执行人黄富俊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龙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丽娟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丽娟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黄富俊没有执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202执恢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喜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