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531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港新华大道七段***号。法定代表人何德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才,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马泽珍,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玉才、马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由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