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3531号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段玉才、马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段玉才,马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531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港新华大道七段***号。法定代表人何德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才,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马泽珍,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玉才、马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由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