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356号
原告:吴志龙,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陈小彬,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吴志龙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吴志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龙以其欲与被告陈小彬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吴志龙负担。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庄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