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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356号

吴志龙与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志龙,陈小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356号

原告:吴志龙,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陈小彬,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吴志龙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吴志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龙以其欲与被告陈小彬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吴志龙负担。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庄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