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忠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波,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340元,由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340元,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85元,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870元,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1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晓宇
代理
审判员 杨 轩
代理
审判员 孔祥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