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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268号

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艺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艺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268号

原告: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敏,系广东xx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龙口。

被告:张艺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11。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