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268号
原告: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敏,系广东xx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龙口。
被告:张艺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11。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