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02民初4826号

贵州耀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智杰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耀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智杰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4826号原告贵州耀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仕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詹婧、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智杰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耀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智杰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截止2016年7月25日尚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应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焕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