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文,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蓝少华,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忠文与被执行人蓝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武执行字第747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蓝少华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