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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恢180号

李忠文与蓝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文,蓝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文,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蓝少华,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忠文与被执行人蓝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武执行字第747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蓝少华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