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晋A×××××的小汽车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飞沙路新渔人酒家停车场倒车时,碰撞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粤C×××××的小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牛先鹏与被害人曾某到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附近协商赔偿,因协商未果,被害人曾某一方报警。民警接报警后来到现场,发现被告人牛先鹏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抽血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牛先鹏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经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816元,取得被害曾某雯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曾某雯的陈述、被告人牛先鹏的供述、证人蒲某国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仙鹏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 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剑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