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368号

闵养锋与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闵养锋,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闵养锋,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桑家村*组。被执行人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寺。法定代表人杨三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闵养锋与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36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锐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