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闵养锋,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桑家村*组。被执行人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寺。法定代表人杨三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闵养锋与高陵县达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36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锐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