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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财保225号

刘嘉胜与赵良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嘉胜,赵良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25号

申请人:刘嘉胜,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

申请人:赵良学,男,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商河县。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889**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889**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