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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876号

孙涛与石秋凤、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涛,石秋凤,陈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876号原告孙涛。被告石秋凤。被告陈超。系被告石秋凤之妻。

原告孙涛与被告石秋凤、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曾金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杨大平、

人民陪审员张希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秋凤、陈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需资金周转,被告石秋凤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至今,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石秋凤、陈超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石秋凤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孙涛借款1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孙涛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石秋凤,xxx,2013年1月10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返还,双方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被告户籍资料、借条、两被告的夫妻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石秋凤向原告孙涛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石秋凤理应在原告催收后返还原告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返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秋凤、陈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孙涛借款本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孙涛要求被告石秋凤、陈超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石秋凤、陈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曾金明

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

人民陪审员  杨大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