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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408号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RLB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县道X02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卧龙区陆营镇前田荒村路口处时,将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乙擦刮倒地并碾压,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RLB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县道X02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卧龙区陆营镇前田荒村路口处时,将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乙擦刮倒地并碾压,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及谅解,双方约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亲属7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害人亲属向车主春恒、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挂靠单位另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该7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无前科。(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4日事故二大队民警冯超、常娜将徐某某在事故现场带走接受调查。(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徐某某报警电话:189****(5)南阳市公安局处警登记表(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6)第FA093号: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7)被害人、诉讼参与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8)委托书证明被害人亲属张六连张某甲委托张喜东为代理人处理张某乙事故的一切事宜。(9)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徐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豫RLB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情况。驾驶人员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10)协议书、赔偿凭证证明徐某某亲属赔偿张某乙亲属张六连、张某甲各项损失70000元达成协议。(11)车辆事故技术检验书证明豫RLB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检制度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左后转向灯不亮,其他所检灯光依次闪亮工作正常。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当时张某乙头晕,我也有,张某乙在前边走,我在后边沿赵四路自北向南前后相差有五米,他被车头右前第一轮挂着了,我从大车后边绕到车前拦着他车了。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和张某乙一起看病时被一辆大车挂住发生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20分许,我驾驶豫RLB96**号大型货车,沿赵四线自北向南行驶准备去英庄,行驶至卧龙区陆田荒村路口处时与伤亡者相遇,当时我们是同一个方向,他一直在路边走,当我车头与行人平齐时,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行人的身体向我的车头扑来,我急忙往左打方向并刹车,他一下倒在了我车子右后轮底下。事故发生后我打了110、120电话,我手机号是189308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驾驶豫RLB96**号大型货车,沿赵四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卧龙区陆田荒村路口处时一行人倒在了车子右后轮底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张某乙因头部受到钝性碾压,造成其颅脑开放性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及死者的死亡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徐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自首、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丽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乔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