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2243号

罗小梅、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小梅,陈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梅,男,1925年3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雪英,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与被执行人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雪英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以被执行人陈雪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以被执行人陈雪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