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梅,男,1925年3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雪英,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与被执行人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雪英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以被执行人陈雪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小梅以被执行人陈雪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