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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769号

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供应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769号

原告: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

法定代表人:杜巧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武,学术顾问。

委托代理人:刁丽娜,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伯礼,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供应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嵩山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供应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德利

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

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