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769号
原告: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
法定代表人:杜巧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武,学术顾问。
委托代理人:刁丽娜,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伯礼,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供应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嵩山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供应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德利
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
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