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727号
原告:阳江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斌。
委托代理人:谢昭明,该司员工。
被告:谭国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国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江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炎
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
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