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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249号

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伟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伟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249号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16楼16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8608-9。委托代理人殷风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赞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伟泉,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市东居委会先烈路9号,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12245491。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家丽(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