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013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中坝村。负责人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沈生开。被告蔡全。被告沈生东。被告蔡武。被告苏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与被告沈生开、蔡全、沈生东、蔡武、苏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沈生开已清偿借款本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茂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