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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565号

蒙城县金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加富、韩效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加富,韩效花,蒙城县金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崔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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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富,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小寨村李*组,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效花,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破圩村前韩组,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金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307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崔营,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瓦坊村大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

上诉人李加富、韩效花与被上诉人蒙城县金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崔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郜志鹏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