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29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磊,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谢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家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