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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刑更225号

根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5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根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25号罪犯根呷,男,藏族,1988年8月9日出生,文盲,系四川省德格县人,现于西藏波密县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林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根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该罪犯于2009年1月15日被交付波密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曾减刑两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县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县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改造,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较好的完成监狱交予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根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改造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受到管教干警的一致好评。由于该犯表现突出,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百分考核表扬7次,考核分1651分,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累计考核分318.66分,表扬6次,记功3次,新旧折抵分为1501分。总分为3142分,表扬13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县监狱减刑建议、西藏波密县监狱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根呷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根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蓉

代理

审判员 张 文 斌

代理

审判员 贡久次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索朗央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