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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78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兰向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兰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昭。被执行人兰向德,男,畲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向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欠款本金9024.65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向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润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