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发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所利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