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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41号

蒋谷华与阮仁嵘、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谷华,阮仁嵘,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蒋谷华。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仁嵘。被告张琦。

原告蒋谷华与被告阮仁嵘、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谷华的委托代理人颜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仁嵘、张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谷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一起曾合作婚庆业务。被告阮仁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从2011年8月下旬借给被告25万(人民币,下同),9月15日又借给被告1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9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从银行取出18万及身边的现金2万,一起出借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归还。系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张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阮仁嵘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琦辩称,其虽与原告认识,但60万元借款的事情,其不清楚,阮仁嵘在外面借了好几千万,都是用于赌博,其与阮仁嵘已于2013年1月6日离婚,因此系争的借款不应由其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谷华与被告阮仁嵘系朋友。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1年9月15日,阮仁嵘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借款金额分别为25万元及15万元。2011年9月25日,阮仁嵘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因被告阮仁嵘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借条、个人业务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阮仁嵘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阮仁嵘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阮仁嵘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关于被告张琦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被告阮仁嵘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并非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阮仁嵘约定该笔借款为阮仁嵘的个人债务,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阮仁嵘向原告借款未取得夫妻合意以及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借款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琦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阮仁嵘、张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仁嵘、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谷华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阮仁嵘、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谷华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阮仁嵘、张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新健

审 判 员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