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614号
原告:杨正午,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丁,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资阳区长春镇。
被告:郭佳,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资阳区。
原告杨正午与被告袁丁、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胡亮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正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正午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文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龚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