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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614号

杨正午与袁丁、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正午,袁丁,郭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614号

原告:杨正午,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丁,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资阳区长春镇。

被告:郭佳,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资阳区。

原告杨正午与被告袁丁、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胡亮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正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正午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文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龚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