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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405号

舒培根与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培根,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405号申请人舒培根,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邓英,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舒培根申请执行邓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6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华安

审 判 员  邹 胜

代理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