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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426号

杜云光与张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云光,张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426号原告杜云光,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光,男,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云光诉被告张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云光诉称,2015年7月16日,被告驾驶豫H×××××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州市十二中学校南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17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增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光撤回对被告张增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为139.5元,由原告杜云光承担。

审判员  霍艳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