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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143号

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143号

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

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

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鞍山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无工作人员签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袁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