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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255号

李鸿与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鸿,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金坛市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金坛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255号原告李鸿,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京良路北侧80米。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董事长。被告金坛市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花苑双联别墅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告常州金坛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北环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华XX,总经理。被告宋正芳,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与被告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金坛市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金坛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正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鸿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