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刑初649号

邹某、沈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邹某,沈某,代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旦,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个体废品收购。因赌博,于2008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500元及港币3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并收缴赌资151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倪中柱,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原系天和棋牌室业主。因赌博,于2010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400元,收缴赌资5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沈某、代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潘旦、倪中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沈某、代某、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邹某、沈某、何某抽头获利分别为36500元、36500元、26500元,被告人代某为他人提供赌资9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认定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邹某、沈某、代某、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也无异议。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又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邹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708号天和棋牌室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纠集部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代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000元,由被告人何某负责提供场地,纠集参赌人员陆佳俊、赵银松、朱金剑、徐权等十余人以扑克牌“21点”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2、2016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邹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708号天和棋牌室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纠集部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代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0000元,由被告人何某负责提供场地,纠集参赌人员陆佳俊、赵银松、朱金剑、徐权、金跃等十余人以扑克牌“21点”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8000余元。3、2016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邹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平四路88号二楼棋牌室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纠集部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代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0000元,纠集参赌人员陆佳俊、赵银松、范良杰、戚汝娟等十余人以扑克牌“21点”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4、2016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邹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708号天和棋牌室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纠集部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代某提供赌资,由被告人何某负责提供场地,纠集参赌人员陆佳俊、朱金剑、范春杰、沈建中等十余人以扑克牌“21点”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6000余元。5、2016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邹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708号天和棋牌室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纠集部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代某提供赌资,由被告人何某负责提供场地,纠集参赌人员陆佳俊、徐权、戚汝娟,曹磊磊等十余人以扑克牌“21点”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5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7日从被告人邹某处扣押违法所得5500元及作案工具纸箱一只、扑克牌一副;被告人沈某于2016年2月27日至平湖市公安局钟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同时被告人沈某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该罪判决前未被羁押过,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缴纳罚金联系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被告人沈某、代某、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邹某、沈某、何某参与抽头获利分别为36500余元、36500余元、26500余元,被告人代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90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代某、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邹某、代某、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代某、何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邹某、沈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沈某、何某因赌博、吸毒被治安处罚过,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二、撤销本院(2016)浙04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沈某宣告缓刑十个��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前罪的10000元罚金已缴纳,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四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责令四被告人继续予以退缴;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纸箱一只、扑克牌一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代某、何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伟勤

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

人民陪审员  金 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