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行审41号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03行审41号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连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管南,系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秀。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并已送达康人社监理字[2015]第084-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刘敏工资报酬391元,工资赔偿金195.5元,合计586.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康人社监理字[2015]第084-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 判 长  卢冶辉

审 判 员  范德生

审 判 员  李朝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会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