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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858号

阴以宁与梁建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以宁,梁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858号

原告:阴以宁,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梁建平,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以宁与被告梁建平教育培训纠纷一案中,原告阴以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以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以宁负担。

审判员  江爱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丘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