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858号
原告:阴以宁,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梁建平,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以宁与被告梁建平教育培训纠纷一案中,原告阴以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以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以宁负担。
审判员 江爱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丘宇涛 来源:百度“”